| 关于做好甲型H1N1防控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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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04 17:03 文章来源:晋城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一些国家发生的人感染甲型H1N1疫情,已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省商务厅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商务系统的甲型H1N1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甲型H1N1疫情来势猛,蔓延快,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影响,仅墨西哥就已死亡150多人。目前,我市甲型H1N1防控形势严峻,为此,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把严控制人感染甲型H1N1病毒作为当前一项工作重点,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严密注视,做好布防工作,确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机制,公布联系电话,强化监督检查。必要时派员进驻生猪屠宰厂(场),检查指导开展防控工作。
二、强化措施,堵防结合
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动检部门做好生猪的宰前和宰后检疫检验,未经动检部门检疫的生猪不得进场屠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对问题肉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观察生猪健康状况,要对静养圈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毒灭菌。对运输生猪和肉品的交通工具严格卫生管理,防止交出污染。规范屠宰市场秩序,打击私屠滥宰,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屠宰市场监管,肉品经销企业和肉品使用单位不得经销和使用未经检疫检验和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积极配合公安、卫生、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强化市场监管。5月20日前,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对辖区所有屠宰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商务局。
三、加大市场监测,维护市场稳定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测工作,掌握市场动态,做好市场供应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和《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落实地方猪肉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8]499号)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生猪市场调控工作,维护市场稳定,进一步加强储备肉制度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调控能力。
四、完善机制,畅通信息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完善应急措施,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的落实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请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于5月10日前,将甲型H1N1防控负责人和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报市商务局市场科。
联系人: 燕 艳
联系电话:0356-6995810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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